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JJG269-2006扭转试验机规定规程

 更新时间:2023-10-27 点击量:328

     本规程适用于机械式、电子式扭转试验机(以下简称扭转机)的检定、后续检定和使用中检验。专用扭转机的校准参照本规程进行。本规程不适用于金属线材扭转机的检定。

概述:

扭转机根据力矩(偶)平衡的原理工作,可真有多种结构形式,,但均须有扭矩测量机构、扭矩施加系统和受扭试样的夹持装置。需要给出试样扭转角度的扭转机,应该配备夹头扭转角测量装置或扭转计。扭转机主要应用于材料及制成品的扭转力学性能的测量,也可开于材料及制成品的扭转破坏等性能试验。

检测仪器: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扭转试验机 (3).jpg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PBSC-TTM20金属材料扭转试验机

计量性能要求:

1.扭矩测量装置计量性能

1.1扭矩使用范围为测量下限至额定值

1.2各级别扭转机的扭矩计量性能应符合表1技术指标。

image.png

2主动夹头扭转角测量装置计量性能

2.1主动夹头扭转角的检定范围般为(5°~360°);

2.2主动夹头扭转角测量装置的计量性能应符合表2技术指标:

image.png

3 扭转计计量性能

3.1 标距相对误差:±0.5 %;

3.2扭角示值分辨力:≤0.001°;

3.3 扭角测量下限为0.5°,测量上限≥12°;

3.4扭角示值相对误差:±1.0%(在≤0.5°范围时,示值误差不超过±0.005°或±1.0% ,取其大者);

3.5 扭角示值重复性:≤1.0%。

5通用技术要求

5.1铭牌

扭转机应有性铭牌,铭牌上标明产品名称、型号、规格、编号、等级、制造厂名及日期。

5.2附件与安放要求

与扭转机配套供应的附件应妥贴地安放于牢固的专用仪器箱(盒)内。与计量性能有关的附件应齐全完好,标注相应标志、标记,不得更换或混淆使用。

5.3扭矩施加系统

5.3.1﹑扭转机两夹头的同轴度:≤$0.3mm;

5.3.2夹头应符合以下要求:

a)夹头应能保证试验的同轴度要求;

b)在试验过程中,夹头与试样不应产生相对滑移;c)在试验过程中,夹头不应有损伤。

5.3.3 移动夹头应能沿导轨自由移动且保证足够大的范围,不得影响试样的更换和计量的进行,应能承受最大试验扭矩而无明显变形;移动夹头应移动灵活、无卡滞现象。

5.3.4 主动夹头的扭转加载应平稳无冲击、调速范围应满足试验和计量要求。

a).扭转速度的示值相对误差: ±1.0%;

b)扭转速度的示值重复性:≤1.0 %。

注:扭转施加速度满足试验要求而不能满足计量需要时,制造商应提供能满足计量需要的辅助扭转施加控制装置,以便于检定。

5.4测量装置

5.4.1电子式扭矩测量装置的零点漂移在15min内不超出测量下限的±1.0%;.

5.4.2扭矩测量装置应有零点调节功能,最大试验值保存功能及扭转方向识别功能。

5.4.3 主动夹头扭转角度测量装置、扭转计均应有零点调节功能,最大试验值保存功能及扭转方向识别功能。

5.4.4对机械式扭转机,检定时指针走满程的时间不应超过7s。

5.5安全保护装置

5.5.1扭转机的扭矩超过每挡量程上限的2%~5%时,安全装置应立即动作,自动停机。

5.5.2可根据需要限定扭矩或者扭转角的扭转机超过规定值时,安全装置应立即动作,自动停机。

5.5.3试样破断后扭转机应自动停机。